西藏收藏家协会章程(草案)
日期:2014-02-28 14:51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定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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