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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
日期:
2014-04-14 16:02
批准后,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 凡盗窃、私掘、投机倒把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当地公安部门自首,彻底坦白,交出非法所得和现存文物的,可予以宽大处理;拒不坦白或继续违法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惩处。 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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