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日期:
2014-04-14 16:19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