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4-05-21 11:18
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 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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