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拍卖行的法定瑕疵说明义务
日期:2014-05-21 11:28
  在当前的艺术品拍卖中,有部分拍卖行,鱼龙混杂,真伪难辨,赝品充斥于市,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部分拍卖行滥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事先声明作挡箭牌,不履行法定的瑕疵说明义务,甚至知假卖假。《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是不是有了这一规定,拍卖行只要事先声明,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将赝品作为真品拍卖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 拍卖活动是一种最具透明度的特殊的买卖形式,它必须遵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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