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拍卖行的法定瑕疵说明义务
日期:2014-05-21 11:28
真伪,在很多情况下是非常不容易的,甚至会存在很大争议。如果无一例外地要求拍卖行承担拍品真伪或品质说明的瑕疵担保责任,拍卖行的风险过大。因此,允许拍卖行在履行说明义务的同时,声明不承担担保责任,是必要的。但个别拍卖行滥用法律的免责规定,规避法定瑕疵说明义务,甚至认为只要事先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可以指鹿为马,谋取不义之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是对《拍卖法》有关规定的歪曲理解。 分析《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瑕疵责任免除的条件有二:一是不能保证;二是事先声明。不能保证,应该是指
7/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区域导航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4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