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5-04-22 11:07
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出规定。
第六条 申办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收售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人员配备资料,其中画店、画廊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美术品公司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 (五)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中,画店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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