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
2015-04-22 11:07
经营单位,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八条 申办美术品拍卖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专业人员配备资料,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 (五)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鉴定专家的有关材料; (六)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少于500万元资产的资信证明; (七)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其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八)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九)经营管理规章。
第九条 经批准的美术品经营单位,由批准部门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