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5-04-22 11:07
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活动的组织机构及活动方案;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比赛、展览或展销的美术品种类、数量、档次; (六)比赛的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美术品拍卖单位申办美术品拍卖活动,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活动方案; (三)拍卖美术品的图录、作者、品名、数量、规格、年代、底价; (四)鉴定专家名单及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上述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文件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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