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
2015-04-22 11:07
条 美术品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经营的美术品须来自合法的渠道; (四)经营的美术品须明码标价; (五)经营名家书法、绘画等美术作品,须标有国家或省级书画鉴定委员会的印章; (六)依照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 美术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假冒美术品; (二)经营内容反动、淫秽等有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美术品; (三)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举办美术品经营活动; (四)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