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书画市场管理办法
日期:
2013-09-26 09:49
金收据。购买者可在十五日内补交应付的外汇券,退还其原付的人民币及押金,逾期不补交的,将押金转作营业收入。
第十五条 各旅游团体的导游、翻译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引导外宾到具有外销书画业务的书画店购买书画作品。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外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文化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