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3-09-26 09:49
的创作和销售业务的国营单位。
  2.必须持当地市一级文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具有合法、稳定的书画来源。
  4.具有当地银行帐号并出示帐户证明。
  5.联营的点档须独立设帐。业务、财会由我市经销系统负责。
  6.外汇收入按广州市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手续:
  (一)由开办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文化局提出书画申请并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由市文化局发给《广州市中国书画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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