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日期:2018-08-14 18:05
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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