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日期:2018-08-14 18:05
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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