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保存法
日期:2013-12-23 14:49
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关为之
  前项学术机关采掘古物应呈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审核转请教育内政两都会同发给采取执照无前项执照而采掘古物者以窃盗论
  第九条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由行政院聘请古物专家六人至十一人教育都内政部代表各二人国立各研究院国立各博物院代表各一人为委员组织之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之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十条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关采取古物有须外国学术团体或专门人才参加协助之必要时应先呈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 采掘古物应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派员监察
  第十二条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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