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保存法
日期:2013-12-23 14:49
掘所得之古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关呈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於一定期内负责保存以供学术上之研究
  第十三条 古物之流通以国内为限但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之学术机关因研究之必要须派员前往国外研究时应呈经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核准转请教育内政两部会同发给出境护照
  前往国外之古物至迟须於二年内归还原保存处所前二项之规定於应登记之私有古物适用之
  第十四条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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