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出国护照规则
日期:2013-12-23 14:50
条 凡私有古必须运送国外研究者得依本规则之规定委托中央或省市直辖之学术机关办理之尚有作伪情弊该受委托之学术机关主管人应负法律之责任。
  第十四条 凡为国际间学术文化合作上之必要而交换古物时其出境办法另定之。
  第十五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呈请行政院修正之。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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